依所有权承认行为赋予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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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徐千寻(校) 

机构地区:[1]日本东京大学 [2]山东大学法学院 [3]日本京都大学

出  处:《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共14页Shando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一、前言(1)日本法中的法定担保物权包括留置权与先取特权,但应被优先的债权人即使没有因合约而取得担保权,从法的角度而言,在此之外赋予其某种优先权之情况也是存在的。在破产程序中,对作为财团债权或优先的破产债权的某债权之债权人进行优先清偿便是该情况之一。另外,某种情况下,承认某人对某"物"之所有权也是方法之一。例如,若债权人对债务人占有之某"物"仅享有债权性质的交付请求权,则该债权人只能行使与其他债权人平等的权利。然而,若该债权人享有该"物"之所有权,且其所有权可对抗第三人时,该债权人可作为所有权人,将不再与其他债权人竞争,而请求该物之交付。

关 键 词:其他债权人 留置权 破产债权 破产程序 先取特权 担保权 优先权 所有权 

分 类 号:D931.3[政治法律—法学] D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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