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宪权的界限:不可修改宪法条款的地位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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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继增 王瑜鸿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81-101,共21页Shando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修宪权处于制宪权和宪定权的中间地带。依据罗兹内伊的理论,修宪权是制宪权的代表,修宪权不能违反制宪权人的意志。摧毁宪法结构和特征的修宪行为构成"违宪的宪法修正案"。尽管制宪者通常在宪法中设定明示或者暗示的不可修改的宪法条款,但是这些条款的效力并非永恒的,通过革命、政变以及人民行使原初制宪权皆可成为废除不可修改宪法条款效力的渠道。另外,人民拥有的宪法权力边界成为民主主义和共和主义宪法观冲突的焦点。以合法性依托的民主主义宪法观承认人民通过公投的方式改变宪法的权力,但是共和主义宪法观偏重权力的平衡,限制人民单方面通过公投方式改变宪法的权力。

关 键 词:修宪权 制宪权 宪定权 不可修改的宪法条款 宪法身份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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