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长江砂行为“明知”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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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冰 

机构地区:[1]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S01期166-168,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在“长江大保护”背景下,国家对长江非法采砂行为采取高压严打态势。但暴利之下,有的行为人仍企图巧借名目顶风作案,利用参与长江沿线码头、堤防等工程项目疏浚清淤作业机会盗采江砂,并形成“采—运—销”一体化利益链条。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给上下游犯罪行为的认定带来一定困难,特别是江砂收购人在此过程中扮演怎样的角色,需要根据案情从主客观方面予以分析。一、基本案情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仲某等人(另案处理)在长江流域使用采砂船非法采砂并向他人出售。为实现非法采砂目的并掩盖犯罪行为,其趁参与疏浚清淤工程之机进行盗采,并为运输船舶提供由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弃置物来源证明。

关 键 词:违法犯罪行为 顶风作案 非法采砂 另案处理 长江沿线 运输船舶 收购人 采砂船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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