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知”“毁坏”入手 把好非法占用农用地定罪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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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永柱 姚宇洁 

机构地区:[1]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S01期153-154,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快速转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等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变化,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亦出现新的争议,定罪方面主要表现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审查处理层面则表现为罪轻与罪重、诉与不诉等争议。新形势提出了新挑战,解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应以法律为准绳,准确把握“明知”“毁坏”等出入罪标准,严格审查影响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和其他客观辅助性证据,立足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妥善处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之间的关系,真正实现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

关 键 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恢复性司法 行政违法 犯罪对象 入罪标准 经济发展方式 农用地 犯罪主体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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