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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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正文 李鹏 樊明杰 

机构地区:[1]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2]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3]成都理工大学司法研究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S01期111-112,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在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成立,以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为必要条件。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为重大损失的表现形式之一,如何准确认定一直是实践中的难题。对此,应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结合认定分类、认定评估和认定辅助等方法,予以科学认定。

关 键 词:司法工作人员 罪刑法定 渎职犯罪 职务犯罪侦查 罪责刑相适应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公共财产 玩忽职守 

分 类 号:D924.39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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