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界定探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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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春生 邢景林 

机构地区:[1]宁津县水利局,山东德州253400

出  处:《人民黄河》2022年第S02期227-229,共3页Yellow River

摘  要:为正确把握与明晰水利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界限,规范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与规范标准,结合工程建设管理实践经验,从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概念入手,厘清了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时段界限、费用的使用范围,明晰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提出正确认识两个期限的深刻含义,给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对两个期限的界定建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缺陷责任期自合同工程完工之日起算,期限1 a或2 a;质量保修期从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算,合同约定时,明确缺陷责任期满后履行保修责任,主体工程质量保修期为设计使用年限,其他部位保修期按照功能进行规定。从而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化,减少合同纠纷,确保工程在规定的时效内发挥效益。

关 键 词:水利工程 缺陷责任期 保修期 界定 

分 类 号:TV512[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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