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简律令校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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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邬勖(编译) 陈迪(编译)[1] 乔志鑫(编译) 黄海(编译)[1] 张伯元[1] 王沛[1] 王捷[1] 姚远[1] 朱群杰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2022年第2期187-262,共76页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甲、金、简牍法制史料汇纂通考及数据库建设”(项目批准号为20&ZD180)资助

摘  要:本文对岳麓秦简肆223-256简的释文内容做了注释与解读,就一些释文的隶定提出新的意见与理解,并逐一分析秦律篇名以及相关法条的内容与立法目的。就223-224条中“传书”的传递具体规定,结合里耶秦简所见文书实例进行详细举例说明;230-231简记载的“有狱论”应为“有狱”“有论”的合称,指受到刑事立案或判决;232-236条中的残泐字认为应是“戍”字,在律文中与“迁”“输”并列,应遣至它地的作为“罪”的戍,包括谪戍、赀戍、罚戍以及卒戍;244-247条中的“岁与黔首人为三尺券一”可理解为“官府每年要给徭徒的每个人制作一副三尺的券”;248-252条中的“重车负”可理解为“重车”与“重负”,前者是“用车辆运输”,后者是“用人力运输”。

关 键 词:传书 有狱论  三尺券 重车负 岳麓秦简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K877.5[历史地理—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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