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秦令中的“共令”和“卒令”——兼论秦令的编纂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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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凡国栋 

机构地区:[1]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

出  处:《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2022年第2期20-65,共46页

摘  要:本文从岳麓秦简出土秦令的文本出发,由“共令”“卒令”的含义入手,试图探讨秦令的命名、编纂和分类。基于令文的具体内容,文章指出除《给共令》的“共”指“供给”外,岳麓秦简所见“共令”之“共”均应理解为“共同”之意。秦汉时期的“杂”字多用于所辖不同的两个以上职官共同担当某事之际,与“共”的用法相同,因此所谓“卒令”可读为“杂令”,而《杂令》即是《共令》。文章仔细比勘了《岳麓伍》第二组与《岳麓陆》第三组在文本内容、令名、编纂主体等方面的不同。指出两组令文虽然内容大体相同,但是因为编纂主体的不同,导致令的题名和编号出现差异。从编撰主体看,秦令存在廷和郡县的二元划分:即以“内史(郡)—县(道)”为代表的行政系统和以“廷尉—都官”为代表的司法系统。令名中冠以“内史”的令名,其编纂主体应该为以“内史”为代表的行政系统。这类令的全称一般为《内史郡二千石共令》,或省为《郡二千石官共令》《内史官共令》。名称中冠以“廷”的令名,其编纂主体应该为以“廷尉”为首的司法系统。这类令的全称一般为《廷内史郡二千石共令》,或省称为“廷卒令”。内史和廷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对令进行独立编纂,从产生时间上先后上看“内史律”诞生在前,“廷律”极有可能在秦始皇“十三年”才开始出现。

关 键 词:岳麓简 共令 卒令 事项令 廷尉 

分 类 号:K877.5[历史地理—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D929[历史地理—历史学] K23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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