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颁布之际谈无证行医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3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 for unlicensed practice of medicine at the time of promulgation of the Basic Medical and Health Promo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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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霞[1] 杨昌文 钱玉华[1] 金永美[1] 

机构地区:[1]泰州市卫生监督所,江苏泰州225300

出  处:《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20年第2期111-115,共5页Chinese Journal of Health Inspection

摘  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与非医师行医均属于无证行医情形,而在执法实践中,对无证行医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存在不少分歧,给监督员执法办案带来了不小的困扰。本文主要从违法行为的事数形态出发,结合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颁布之际,对不同情形下的无证行医进行法律适用分析,以期能为基层卫生监督员提供执法参考。

关 键 词:无证行医 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分 类 号:R197[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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