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台规则的效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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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雷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出  处:《网络法律评论》2022年第1期146-174,共29页Internet Law Review

摘  要:成熟的平台治理表现为依规则治理,因此平台规则成为平台治理优先关注的问题。平台规则是否有效、为何有效、如何生效,归根结底是一个法效力的问题。在平台规则的效力来源上,意思自治奠定服务协议的效力,服务协议作为平台内的基础规范或承认规则,奠定其他平台规则的效力,赋予平台规则以正当性。在平台规则的生效要件上,主体要件要求拥有平台治理权,目的要件要求维护交易秩序和公共秩序,形式要件要求按照程序制定和修改。在平台规则的效力层次上,应确立“服务协议优于其他平台规则”“平台规则的正式规则优于非正式规则”“平台规则的总则优于其他正式规则”的判断标准,进而形成“服务协议—总则—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的效力层次。在平台规则的效力范围上,其时间效力存在特殊的多次生效机制,其物理空间效力同时覆盖域内和域外,其网络空间效力及于平台服务协议所列举的平台网站域名及其全部子域名。

关 键 词:电商平台 平台规则 平台治理 效力层次 

分 类 号:F49[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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