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控制权”抑或“所有权—经营权”:两权分离命题的团体法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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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崇胜 李彤彤 

机构地区:[1]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2]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务部

出  处:《南开法律评论》2022年第1期13-30,共18页NanKai Law Review

摘  要:作为现代公司法的经典命题,两权分离面临诸多亟待进一步澄清的困惑。所有权主体指向不明,控制权与经营权概念混用以及法权关系不清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揭示出个人法在方法论上存在只注重财产静态归属而忽视财产动态利用的局限性。团体法语境下的两权分离,是以公司为所有权归属主体,控制权和经营权在公司内部机关/成员之间进行分工的权力配置机制。法人所有权衍生控制权和经营权,且控制权和经营权属于私权力,控制权旨在制约经营权。控制权依照功能适当性原则,在公司内部机关/成员之间进行配置,且逐渐在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博弈下寻求动态均衡。公司法要在制度理念、体系结构、规范文本等方面进行良性修改,做出理性回应,从而助推公司治理的现代化。

关 键 词:两权分离 权能分离 权力配置 功能适当性 特殊表决权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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