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统一”功能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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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亢 

机构地区:[1]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杭州310018

出  处:《民族论坛》2020年第4期10-14,共5页Minzu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法治要素研究》(19BMZ007)

摘  要: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和自治机关,是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基础之上最终被确立为宪法规范的。这一实践背后的理性设计,充分体现了关于如何在民族自治地方维护统一的深思熟虑。确立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和自治机关是"制度统一"的体现和要求;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和自治机关,能够有效确保民族自治地方与其他非自治地方共同遵行国家和上级政权机关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规划和措施,这是"领导统一"的体现和要求。在此基础上,"制度统一"与"领导统一"又为最为基础和核心的"主权统一"提供了政治基础和法律保障。

关 键 词: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机关 民族区域自治 

分 类 号:D922.15[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6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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