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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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竹青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民族论坛》1985年第1期1-5,共5页Minzu Tribune

摘  要:由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会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等单位起草的,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修改,于去年5月31日六届人大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现已正式颁布,这是我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针对我国的情况提出,要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根据这一精神,党和国家考虑到195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许多条文,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新时期的需要。因此,决定责成全国人大民族.

关 键 词: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区域自治 地方自治法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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