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弊端及其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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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文星[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商法论丛》2020年第2期-,共27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摘  要:二十世纪初,清政府和中华民国政府基本确立了近现代矿业法律制度——国家通过行使行政管理权向矿业权人收取矿税。新中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时代,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营企业经营,国营企业通过上缴利润的形式实现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收益权。在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后,国家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税费,体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但不能完整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收益权,存在制度漏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权力寻租等种种乱象,因此应当予以完善。借鉴域外法的经验,增设权利金制度,以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收益权,是本文尝试破解这一问题的路径。

关 键 词:矿业权 行政管理权 收益权 税费 权利金 

分 类 号:F426.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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