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居住权的效力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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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仪萱[1,2,3] 陈虹杉[2]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2]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3]四川师范大学四川科技法治研究中心

出  处:《民商法争鸣》2023年第2期21-41,共21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  金:202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民法典实施中的技术转移服务合同问题研究”(21XJC820001);2023年度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对成都市耕地生态保护的当代启示研究”(2023BS07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社会性居住权是一个身份利益与财产利益相互作用的范畴。居住权设立后,居住利益由所有权人流转至居住权人。社会性居住权利益结构的稳定性在于居住权受益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得到保障、家庭关系和谐稳定。除了意定居住权,《民法典》对法定居住权亦作了实质规定。然而实践中法院对社会性居住权在实定法层面认识有限,导致了适用依据因案由不同而区隔、《民法典》第368条适用不足、基本原则与核心价值观适用逻辑牵强等问题。法院应遵循“意定—法定—无”的逻辑理路进行裁判,并明确社会性居住权效力取得采登记对抗主义。

关 键 词:社会性居住权 法定居住权 利益结构 登记对抗主义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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