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破产制度主体之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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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瑞玺[1] 王滨 

机构地区:[1]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 [2]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

出  处:《民商法争鸣》2023年第1期185-200,共16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中协助决定行为的体系化研究”(21BFX07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主体制度是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逻辑前提。主体类型、主体资格和主体建构的立法路径是主体制度的三大争议问题。通过采用比较法、社会实证、规范实证和文义解释等研究方法,可以得出如下初步结论:主体类型不是商事自然人,也不是商事自然人与非商事自然人,而是单一类型的民商事自然人;主体资格不是债务人“诚实而不幸”,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主体建构的立法路径不应采取分步推进立法模式,而应采纳整体推进立法模式。

关 键 词:自然人破产制度 主体制度 主体类型 主体资格 主体建构立法路径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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