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比例研究——以《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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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玲 杨波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四川研究院 [2]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出  处:《民商法争鸣》2023年第1期136-149,共14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侵权公平责任论: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的立法与司法研究”(22WFXB006)的中期成果

摘  要:在铁路运输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上,应采用“过错比较为主、法律原因力比较为辅,兼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等相关因素”的综合评价方法,基于优者危险负担原理,对铁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予以细化。铁路运输企业具有过错时,比较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区间,原因力在区间内发挥调整作用,调整幅度与过错程度相适应;铁路运输企业无过错时,对应受害人的不同过错程度,按照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时划分的两类责任区间的比例予以酌减,以保证司法标准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关 键 词:铁路运输人身损害 赔偿责任 减轻比例 过失相抵 司法适用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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