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类型化的质疑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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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杰 

机构地区:[1]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2]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中心 [3]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商法争鸣》2023年第1期87-104,共18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法检体制改革中的差异化问题研究”(21BFX18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民法典》第585条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类型。学说尝试了诸多解释路径类型化违约金,但无论是赔偿性违约金说、惩罚性违约金说还是单一说,均存在法律适用困境。主流观点以功能不同为标准,将违约金区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然上述区分实属伪类型化。《民法典》第585条中的违约金既不是赔偿性违约金,也不是惩罚性违约金,但这并不影响违约金所具有的补偿和压力功能。违约金补偿功能着重于结果控制,压力功能着重于行为控制。压力功能中,施压的对象不仅是违约方,也包括守约方。违约金压力功能的发挥有赖于违约金制度与其他救济制度的整体设计。违约金的压力机制源于约定金额的确定性与可能被支持金额的不确定性,即违约金金额的确定性和因调增、酌减制度所致金额的不确定性。不确定金额之所以能被裁判机构最终确定,离不开法定赔偿制度中诸如不可预见、减损等规则的协同。

关 键 词:《民法典》第585条 违约金 赔偿性 惩罚性 压力功能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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