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胁迫及认定因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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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昆[1,2] 陈敬立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2]武汉大学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出  处:《民商法争鸣》2023年第1期24-42,共19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适用中的国家利益保护问题研究”(20AFX01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经济胁迫是以经济损失为内容的威胁,其具备一定程度的非法性后会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在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统一化的过程中,经济胁迫的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考虑到胁迫与显失公平的规范衔接问题,经济胁迫应当被纳入胁迫制度,这一做法也符合理论与实务的要求。胁迫制度并非为了维护意思自由,反胁迫的根本原因在于胁迫的非法性,实质是公权力对私力执行的否定。认定经济胁迫应当在胁迫构成要件的框架下,重点考虑行为的非法性。行为时的环境、意思表示方是否存在其他补救措施、意思表示方是否提出抗议等因素是重要的辅助判断标准。

关 键 词:经济胁迫 胁迫 意思自由 非法性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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