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规范评析——以浙江海蓝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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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莉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商法争鸣》2022年第2期103-110,共8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摘  要: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我国《民法典》,其中“侵权责任编”第1232条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即“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生态环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民法典》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建立,是对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机制的拓展适用,更有助于缓解现代社会背景下大规模环境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一系列负面影响,提升整个社会的治理效能。笔者认为该条法律规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制度供给,也为司法实务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实体法依据;然在肯定其重大意义的同时,就规定本身而言,因其概括性规定,确也存在适用尴尬的局面。本文即以此为研究对象,通过比对我国已有惩罚性赔偿规范体系的规范构造,尝试提出主客观要件和损害赔偿数额方面的建议,为今后司法适用提供参考。

关 键 词:民法典 生态环境损害 惩罚性赔偿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6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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