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主体制度和人身人格权编的逻辑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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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遂全[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商法争鸣》2022年第2期3-12,共10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  金: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平等公正核心价值观融入产权保护立法研究”(批准号18VHJ00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目前针对自然人的主体认定制度和人身利益保护制度,我国还未能完全科学地区分民法总则和分则的逻辑体系。这种混乱表现在以下方面:(1)自然人主体认定制度与人身权利益保护制度混淆;(2)出生死亡认定的主体制度与生命健康权混淆;(3)(应置于总则的)法定姓名制度与(分则的)姓氏权(姓氏遗传权)混淆;(4)主体监护与扶养混淆;(5)法定住所与住宅权(夫强入妻租赁宅罪案)混淆;(6)社员权、职业资格权、作者权、荣誉权、信用权等身份权与人格权混淆;(7)法人人格权和自然人人身权混淆(以至于逻辑上出现了“法人人身自由”的概念);(8)主体身份权与亲属权完全混淆(以亲属身份权否定其他民事资格身份权),引起民法总则和分则逻辑体系的完整受到影响和诸多民事身份权得不到保护。

关 键 词:主体人格 人身利益 客体人格 亲属相对权 逻辑体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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