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行为引发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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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艳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2]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民商法争鸣》2022年第1期227-240,共14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摘  要:在我国法院支持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案例中,因政府行为引发的案件占比较大,但其并不具有必然的推定性,在个案中仍应重点审查是否满足“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和“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要件。对主观预见要件的判断宜以一般理性人标准为原则,综合政府行为对合同目的实现可能造成的影响、当事人对政府行为的发生是否有可归责性、政府行为是否属于当事人承担的风险范围进行认定;对客观结果要件的判断则须重点审查政府行为发生后合同权利义务的变化以及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并将公平原则作为认定的基准。

关 键 词:政府行为 情事变更原则 司法适用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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