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论路径下股东提案权的再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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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艾敦义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  处:《民商法争鸣》2022年第1期203-214,共12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摘  要:我国法律中股东提案权的规定过于模糊,仅《公司法》102条第2款规定权利行使的流程和提案的内容,这导致国内实践中提案权争议不断但进入司法视野的提案权诉讼较少的现状。股东提案权的含义应当借助域外经验,摒弃狭窄的临时股东投票权的解释方法。从目的解释的路径出发,提案股东事先以投票权征集的形式通知其他股东的行为应当被法律所允许。附属于提案权的其他权能散落在《公司法》其他条文上,股东提案权不仅容纳股东临时提案权、投票权征集权能,还将吸收提案股东质询权能以及股东的相关诉权。通过解释论延展之后的股东提案权与各权能之间构成整体与元素的关系。管理层严重妨碍股东提案权权能的行为,法官应纳入提案权诉讼中予以审查。

关 键 词:股东提案权 目的解释 投票权征集 整体与元素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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