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再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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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黎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商法争鸣》2022年第1期9-19,共11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摘  要: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予以独立承担的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资格,其应当以保护行为人利益为价值取向。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第1188条吸纳了《民法通则》(已废止)第133条和《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32条的内容,规定对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需要考虑行为能力和财产状况两因素。诚然,财产状况的例外标准在实现民事责任救济功能、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平衡民事主体关系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其又处在不断变化的状态中,无法通过客观标准加以固定。为此,在采纳该标准时应严格,限定“财产”的范围,依据不完全行为能力人财产的多少、有无对其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予以划分,以明确行为人在财产变动下其责任能力的去向。

关 键 词:民事责任能力 判断标准 财产状况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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