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澳门地区的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及其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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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中根[1] 

机构地区:[1]信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

出  处:《民商法争鸣》2019年第1期121-125,共5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  金:2018年度河南省哲社规划课题“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路径选择及管理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018BJY026;2018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民办高校分类管理路径选择策略研究”,项目编号:328.

摘  要:缔约前过失旨在肯定当事人因缔约行为而产生的信赖关系。《澳门民法典》第219条将缔约前过失确立为基本原则,但其规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最大的不足之处在于第219条的规定过于笼统,未能对缔约前过失进行类型化分析,包括缔约前过失的法理基础不准确、法律性质不明确、类型不具体、损害赔偿范围难以确定等。应对澳门民法现行规定进行分析检讨,加以完善。

关 键 词:缔约前过失 《澳门民法典》 第219条 立法建议 

分 类 号:D921.9[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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