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让与担保内外部效力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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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睿[1] 李成思 

机构地区:[1]哈尔滨理工大学,哈尔滨150006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年第4期87-92,共6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一般项目“民法典非典型动产担保登记公示制度研究”(20FXB124)

摘  要:股权让与担保在我国《民法典》动产权利担保制度引入功能主义担保观后,被《民法典担保解释》确认为非典型担保类型之一。因股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点,股权让与担保须受到动产权利担保制度和公司制度的双重调整。结合“担保权构成说”和“股权二分理论”,债权人经登记公示取得的股权仅具有担保权性质,并未取得股东身份。对内部关系上,债权人是公司名义股东,无权行使股东成员权,行使担保权时须尊重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对外关系上,涉及竞存权利顺位、股东补足出资义务、第三人强制执行、债务人破产等情形时,应对商事外观主义适用范围进行限缩解释,保护债权人担保权益。

关 键 词:股权让与担保 担保权构成说 股权二分理论 担保权效力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1.9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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