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视域下期货公司退出机制初探——基于对德国期货监管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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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傅福兴 李伊凝 

机构地区:[1]华泰期货金融产品部 [2]慕尼黑大学

出  处:《投资者》2022年第3期14-35,共22页Investor

摘  要:《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授权监管机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有权撤销期货公司期货业务许可,为期货公司的强制退出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监管单位向来注重政治功能的有效实现,金融稳定法发布在即,以监管行为促进期货公司有序稳定地退出尤为重要。本文以我国监管功能的实现为视角切入,在宏观层面从我国期货市场和期货公司的发展现状分析退出的充分性;在微观层面审视期货公司的潜在风险论述退出的必要性。在退出机制的构建方面,衔接金融稳定法的立法意图与具体措施,参考德国期货监管的经验,以“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确定退出机制基本框架,为我国期货公司退出机制的构建提供参考。

关 键 词:强制退出 金融稳定法 监管系统 德国期货监管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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