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机构股东代位诉讼的主要程序障碍与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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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银平[1] 

机构地区:[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出  处:《投资者》2022年第2期116-129,共14页Investor

摘  要:在证券领域,普通投资者提起股东代位诉讼不仅资格受限,其意愿和能力亦不足。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单独豁免了投资者保护机构这一特殊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限制,强化了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和地位。从有效推进诉讼的角度分析,必须解决股东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起诉事由、管辖法院、诉讼调解以及与关联诉讼的衔接等一系列程序问题,才能落实好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性制度,促进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维护公司利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关 键 词:投资者保护机构 代位诉讼 前置程序 管辖 举证责任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287[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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