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房地产企业破产财产范围中的疑难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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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家强 

机构地区:[1]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20年第13期87-88,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从破产法的核心要义和终极目的出发,可以将破产法制度分为破产财产制度和破产债权制度,继而再从中衍生出取回权制度、别除权制度、撤销权及追回制度、抵消权制度、债权审查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债权清偿制度等。而破产财产制度是破产债权制度的程序前提和物质基础,妥善界定破产财产范围不仅是正常推进破产程序的基础,也是对保障全体债权人集体、公平清偿的前提,然而,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破产财产范围的关注程度远不及对破产债权方面(尤其是债权清偿顺位问题)的关注程度。因此,本文认为深入研究并准确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有着现实的意义和价值。

关 键 词:房地产企业 破产清算 破产财产范围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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