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发送商业短信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王某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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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麦应华 

机构地区:[1]广州互联网法院

出  处:《法治论坛》2023年第2期317-324,共8页Nomocracy Forum

摘  要:未经接收人同意向其发送商业短信,涉及对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使用等行为,侵害接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同时,结合商业短信的发送次数、时间以及收到停止通知后的处理等,达到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程度的,还可能构成隐私权侵权。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码号的登记使用者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由其对短信发送可能引发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关 键 词:商业骚扰短信 个人信息侵权 隐私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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