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秩序法益视野下网络公关犯罪的完善路径  被引量:10

The Perfect Path of Network Public Relations Crim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formation Order and Legal Interests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李怀胜[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22年第3期127-139,共13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治理”(20CXTD03);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数据共享的刑法保障机制研究”(20ZFQ820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有偿删除真实信息或者有偿发布虚假信息等网络公关行为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但是有关司法解释依照非法经营罪追究有偿删除虚假信息行为责任的做法,背离了非法经营罪的规范目的,也造成了不合理的司法裁判结果。其症结在于未能准确解读网络信息秩序的法益内涵,以及法益理论丧失了对罪名构成要件的约束机能。网络信息秩序的法益,源自公民的网络信息知情权和信息自决权,是双层次构造的法益类型。网络信息秩序法益的第一层次是网络信息的真实性,第二层次是网络信息的自由流动性。在网络信息秩序法益的指导下,应当重新对网络公关行为进行规则完善,将部分行为除罪化,并将其余行为纳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规制框架,以寻求立法正当性与逻辑合理性的统一。

关 键 词:非法经营罪 规范目的 网络信息秩序 法益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