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的改革解读与制度对接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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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艾围利 

机构地区:[1]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出  处:《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9年第2期107-121,共15页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基  金:上海师范大学校级文科项目资助.

摘  要:新《农村土地承包法》试图坚持"三权分置"政策,同时继承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追求多元化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目标太多但整合不力。新法倾向于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一种用益租赁权,但权利定性与权利生成逻辑、"三权分置"政策并不协调,无法自洽。抛开"三权分置"政策,基于多元化流转方式生成的土地经营权可以是用益租赁权,也可以是用益物权,但基于"三权分置"逻辑生成的土地经营权只能是用益物权。可借鉴德国、意大利、我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民法,在《合同法》中专门规定"农地用益租赁合同";在《物权法》中将用益物权客体扩展至权利,构建权利用益物权;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则对多元化流转方式下土地经营权的共性问题作出规定。

关 键 词:土地经营权 用益租赁权 权利用益物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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