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曹晓路
机构地区:[1]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出 处:《证券法苑》2022年第2期138-160,共23页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 金:2022年西安交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科研项目(SK2022034);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公司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构造研究”(19BFX131)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实践中存在董事对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义务缺失、内部董事在控制权争夺时中立义务违背、独立董事对实际控制人监督义务缺位等制度实践困境.而商业判断规则、整体公平规则、强化审查规则构成特拉华州法院审查董事违反受托义务适用的三大规则,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在董事违反受托义务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不仅能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获得事后救济与赔偿,也能通过向法院申请禁止令的形式,通过司法审查在事前救济阶段的介入,实现预期利益之防御.《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实践中行为保全申请常见于知识产权与海商事案件中,在我国公司法语境中,尤其是董事违反受托义务之情形下,由股东、债权人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寥寥无几.究其原因主要是行为保全的制度在适用上还存在若干困境,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能够实现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对董事违反受托义务的预期利益之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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