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基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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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雪晴 

机构地区:[1]山东科技大学文法系,山东泰安271000

出  处:《山东青年》2019年第5期283-284,共2页

摘  要:执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规定于合伙企业法中,作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替代性赔偿制度,虽然该项制度存在,但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原因在于我国并未形成统一的、成熟的实施该制度的具体规则.立法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专门针对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基金制度的完善进行讨论,以期有助于执业风险基金制度的完善和在实践中的具体运行.

关 键 词:特殊的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 替代性赔偿 执业风险基金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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