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可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追缴”的民事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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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琦 

机构地区:[1]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063

出  处:《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 科研》2016年第12期00304-00305,共2页

摘  要:某房地产公司由于与物业公司产生经济纠纷,物业公司拒将将代收的小区住房维修基金上交行政主管部门,给业主造成损失,经主管部门和业主多次索要未果。在业主不便追讨之时,房地产主管部门能否作为原告代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

关 键 词:房地产主管部门 追缴 住宅维修基金 

分 类 号:F293.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8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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