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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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新宇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出  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2016年第12期00191-00191,共1页

摘  要:虽然我国刑法第30条明确规定机关实施的危害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理论对此上仍存在很大争议:“机关”的范围有多大?机关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机关判处罚金是否能实现刑法目的?在司法领域,将机关作为犯罪单位起诉被也面临很多现实的问题,导致这些案件最终都不得不转而起诉和处罚其直接责任人员,这就让我们不禁思考将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关 键 词:单位犯罪 国家机关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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