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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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陶然 

机构地区:[1]山西财经大学2014(法学)学术硕士研究生,山西 太原 030006

出  处:《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 科研》2017年第3期00175-00175,共1页

摘  要: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公司在当今社会为经济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不容置疑,但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渐复杂,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除认缴的出资(认缴的股份)缴足出资款外,对公司的债务不负其他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现实社会中,不乏出现一些人借助公司的名义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就出现了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20条、第 64 条成为了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最为重要的法律适用条款。

关 键 词:法人人格 法人人格独立 有限责任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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