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法治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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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微[1] 

机构地区:[1]辽宁社会科学院

出  处:《信息周刊》2018年第3期0312-0312,0319,共2页

摘  要:公益类事业单位,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包括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要求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改革和公益事业发展引入崭新的历史阶段。此次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公益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因此对于公益类事业单位的改革事关事业改革整体,十分重要。

关 键 词:公益类事业 单位改革 法治路径 

分 类 号:G[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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