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擅自转院费用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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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卫东 

出  处:《道路交通管理》2002年第8期26-26,共1页

摘  要:1999年9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祝某乘坐小货车行驶至鄞县境内,与对面驶来的由董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相撞事故,祝某受伤。董某报警后便拦车将祝某送往附近医院抢救。祝某家人在没有告知警方和董某的情况下,擅自将祝某转送到上海一家大医院治疗。警方获悉后通知祝的家人,要么回来治疗,要么办妥去上海治疗的一切法律手续。祝某在上海治疗一个多月后才回来,共花医药费、护理费等17985.74元。对此起事故,交警认定董某因违章逆行负全部责任。

关 键 词:交警 警方 上海 交通事故伤 

分 类 号:D631.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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