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司法解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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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歆鹭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法学院

出  处:《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9年第3期0296-0297,共2页

摘  要:我国《公司法》第 183 条明确地确立了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其作为一种救济性方式的制度,立法目的在于当各股东之间的人合性丧失,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仍旧无法解决时,以致公司陷入僵局状态,符合法定条件,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司法手段以退出公司,取得更好的投资机遇。同时,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也为特殊条件下公权力介入公司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该条法律规定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适用条件规定的过于“原则化”,在司法实践和审判实物过程中极易产生诸多争议,亟待解决。故,本文拟从《公司法》第 183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等相关规定出发,结合类似的典型案例,以对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条件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完善我国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提出几点建议,以资求教。

关 键 词:公司法 公司僵局 司法解散 替代性救济措施 

分 类 号:C[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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