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权益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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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东英 

机构地区:[1]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出  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00108-00109,共2页

摘  要:《民法总则》的修改,《民法典》的即将出台,胎儿的利益保护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有时间限制。即从出生时起开始,到死亡时结束。但关于母体中的胎儿却没有任何规定。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似乎仅在《继承法》中有规定,在分割遗产时,规定了给未出生的胎儿预留一份他出生后应得到的遗产。随着《民法总则》的修改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一定上弥补了立法关于胎儿权益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可社会生活千姿百态,社会实践不断的验证立法的空白。比如胎儿生命权,健康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的救济。胎儿是一个潜在的人,是人生命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任由受到伤害,则人类,生命也会得不到延续。我们应不断吸取教训,在不断的完善立法的前提下赋予胎儿更广泛的利益保护。

关 键 词:胎儿 权益 立法完善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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