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徐伟敏
机构地区:[1]厦门市公证处
出 处:《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20年第8期0293-0295,0298,共4页
摘 要:进入公证行业前,笔者在基层法院从事了将近三年的司法审判工作。期间,所接触的案件主要涉及民事诉讼领域。在民事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链是否足以支撑其主张或者某一事实需要哪些证据才能认定真实存在鲜有疑虑。原因在于,民事诉讼中相关的实体法及程序法已就事实认定及证据采纳有明确规定,特别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运用,实质已基本建构起完备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系。但浸淫公证实务一段时间后,对我造成最大困扰的恰恰就是公证证据规则。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和其他一系列针对特别公证事项的具体公证细则、规则、办法等有关公证的程序法律规范中均有涉及证据收集、审查的原则性要求,但是在法定证据规则缺失或者公证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明确支撑其申请的情况下,公证员是否可以运用自由心证原则进行判断却没有明确规定,甚至理论界有的观点否定公证员可以自由心证。这在实践中给公证员从事公证活动造成了很大的不便与困扰,也给当事人造成诸多不便,更是与公证事业的发展潮流不相符合。因此,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实例阐述说明公证证据规则中确立自由心证原则的合理性及其制度构建。全文共 89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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