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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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信南 

机构地区:[1]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出  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00094-00098,共5页

摘  要:近年来,我国常有发生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现象,面对这一社会难题,我国学者围绕刑法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有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不变论、降低论和弹性论之争。本文兼采后两种观点,主张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降低但必须附条件,即仅限于严重的八种犯罪行为,在弹性年龄范围内可称为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另外针对前述行为是否降低并提起公诉应当统一适用标准和统一适用机关,从而进行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建构,同时完善相关辅助措施,来应对低龄未成年严重违法行为。

关 键 词:未成年人 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附条件降低 统一适用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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