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视野下的老龄团体标准体系建设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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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兴华[1] 董倩 

机构地区:[1]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北京 100144

出  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00223-00224,共2页

摘  要:行政体制改革背景下,由市场化主体制定的团体标准将助力于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养老服务团体标准体系建设迫在眉睫。《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为养老服务团体标准体系建设的原则、维度及内容等提供参照。该体系可分为两类:法律服务团体标准,如遗嘱见证、公证养老、老年人监护、养老机构法律顾问、医养结合养老服务合同、养老院入驻协议、养老机构会员制等多项涉及法律事务及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标准;及非法律服务团体标准,如老龄金融业、老龄房地产业等更具行业专业属性、非法律事务的标准,具体内容有待深入研究。

关 键 词:老龄法 团体标准 体系建设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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