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国有参股合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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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久占 

机构地区:[1]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出  处:《市场周刊·理论版》2019年第50期103-103,124,共2页

摘  要:无论是国有控股还是参股企业,法律要求实际出资人履行职责的方式并无不同。对于国有参股合资企业,相关监管部门不能放任不管,哪怕只占有很少的股份,国资监管部门也应该积极履行股东权利,积极参加股东会,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而派出产权代表就是其中最必要的监管方式之一。建立完善国有产权代表制度,向国有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积极发挥国有资产影响力和带动力的必要保证。

关 键 词: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 参股 产权代表 

分 类 号:F[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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