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典物权编知识产权质权条款之构想—以《物权法》第227 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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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少政 

机构地区:[1]山西广播电视台,山西太原030000

出  处:《幸福生活指南》2020年第14期0207-0207,共1页

摘  要:民法典编撰之际,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成为不可避免的热点问题。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其客体之间差异性大,共性相对较少,客体之间公因式较难提取,一般性原则性的条款较难规定。就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程度与状况,知识产权单独成编或单独成典的时机还未成熟,完善分编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款,使之更加适应当下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似更为可取。合理分析知识产权之特殊性,明确知识经济下知识产权出质人与质权人的权利义务,在物权编知识产权质权条款中肯定出质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知识产权的权利,同时引入出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以体现民法典的适时性,物权编的“知识化”。

关 键 词:物权编 知识产权质权 民法典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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