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中的客运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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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段君怡 王宸祚 

机构地区:[1]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出  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2020年第9期00130-00131,135,共3页

摘  要:铁路客运旅客下车丢失客票只能补票出站的问题由来已久,即使进入了实名制客票时代,此类问题依旧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旅客在此类问题的索赔诉讼中无一胜诉。事实上,历史的车轮开进实名制客票时代后,铁路客运车票已不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客运合同关系的唯一凭证,旅客在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网站凭身份证购票,交易已经完成,在出现丢失车票的情况时,铁路运输企业完全可以根据旅客所提供的相关身份信息及交易凭证验证其是否已经购票。而强行要求旅客全额补票,显然与现有法律所确立的公平交易、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南辕北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此类问题尚处于法律空白。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时贴补了这一法律空白。有鉴于此,通过两例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客运合同制度,就该制度的立法创新谈一些看法。

关 键 词:民法典 合同法 客运合同 铁路运输 车票遗失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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