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决议可撤销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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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金 

机构地区:[1]上海师范大学

出  处:《视界观》2020年第24期0402-0403,共2页Observation Scope View

摘  要:公司治理不断创新,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争议也随之多发,但司法实践和学术界针对此问题的观点不一。大股东通过多数决损害熊股东权益的情况不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文简称《公司法》)虽然规定有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规则,但无法有效解决这一问題。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文简称《解释四》)引入了决议不成立认定规则,但该规则已经突破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且使得决议不成立和决议可撤销的分界不明。本文将从公司决议行为法律性质认定出发,以《公司法》 及《解释四》为基础,论证分析可撤销决议的范围及事由,对比分析《解释四》制定前后,有关学者提出的争议及起草专家的相关回应,并提出对决议可撤销的完善建议,以更好平衡公司自治与股东权益保护。

关 键 词:决议可撤销 法官裁量 公司决议 

分 类 号:J[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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