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日本著作权法》之法条差异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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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抒 

机构地区:[1]四川音乐学院,四川成都610021

出  处:《时代人物》2020年第30期294-296,共3页Times Figure

基  金:2016年四川音乐学院学术科研项目《日本的音乐商业著作权研究及其对中国音乐产业发展的借鉴意义》(项目编号CYXS2016072)。

摘  要:日本于19世纪60年代末民治维新后翻译了大量西方法律著作,拉开了建立其近代司法体系的序幕。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日本于1869年制定出《出版条例》,此后,于20世纪70年代对其《著作权法》进行全面修订,从1978年至2019年进行过52次修订。在著作权的建设上日本领先中国一个多世纪。本文以简表形式对中日两国现行著作权法之结构差异稍作勾勒,旨在为中国著作权法更进一步参酌完善添砖加瓦。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日本著作权法 法条结构 

分 类 号:C[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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