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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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凌艺玮 

机构地区:[1]广西大学

出  处:《区域治理》2020年第23期80-81,共2页REGIONAL GOVENANCE

摘  要:授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力,对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也是深化税制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地方立法机关不享有税收立法权,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事实上的地方税权。法律无权与实际“权力”之间的冲突表明,我国税收立法领域的授权关系错位。因此,中国可以尝试赋予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调整税率和税基的权力,并逐步过渡到中央政府对某类税种的统一立法,地方政府可以选择是否征税,并在恰当时机向地方授予开征权。同时在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上实现合理的权力下放,此外,应加强对我国地方税收立法工作全过程的审查和监督。

关 键 词:地方 税收立法权 权力下放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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